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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2003.2.5公告           
民航总局2003.2.5公告
作者:总局 文章来源:转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
为确保民航飞行安全,保护旅客的生命财产,民航总局决定,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公告如下:
一、每名旅客每次最多可携带2瓶(每瓶容积均不得超过500ML)碳酸饮料、矿泉水、茶水、牛奶、酸奶、果汁等液态物品,并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随身携带乘坐飞机;其它超出部分一律托运。
二、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如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如患病旅客携带的液态药品,带有婴儿的旅客携带的婴儿饮用品等,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可予携带。
四、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损失自负。
五、航空公司、机场将确保机上和候机楼的饮料供应。
此《公告》即日起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三年二月五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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