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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通知           
[公告]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1
[公告]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通知

各代理人:

民航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执行〈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0751日起,民航总局将对旅客乘坐民航飞机携带液态物品采取新的安全措施。

现将《通知》内容通告如下:

一、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二、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三、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各单位要将《通知》内容传达至每一名销售人员,以便做好旅客解释工作;并将《通知》内容,在售票柜台和销售网站上醒目的位置予以张挂,以便旅客了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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